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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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89571.9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承担3500元,由***承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