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689882.48元、利息20820.29元、罚息4116.65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其名下位于新乡市向阳路13号院4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豫(2018)新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144号)的房产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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