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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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鹏飞物贸有限公司 武汉艾可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艾可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鑫鹏飞物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932.82元及利息51,167元(截止2016年10月30日); 二、被告武汉艾可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鑫鹏飞物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即以471,932.82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1元,减半收取计6,025.50元由被告武汉艾可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