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1540元。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5293.7元。 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承担296.8元,原告***承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