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南平市佳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
三明市悦达物资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市路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闽04执恢95号

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路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市佳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悦达物资有限公司、陈怀珊、陈锦龙、陈酌琴、陈忠木、黄满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闽04执127号。

执行过程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亦书面认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取得债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裁定变更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26日,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遂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4执恢95号。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市路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拍卖所得款项176212.3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分配所得77536.09元。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本案恢复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