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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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建泉水个房借字××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175429.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参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被告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为2068元,由被告***、***、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