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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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戬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偿还并支付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息287413.33元; 二、被告张戬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的欠款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以本金248639.80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计算,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张戬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 四、被告武汉市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戬烈、武汉市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垫付,上列被告应将该款随本判决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保全费222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