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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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93045.9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鉴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已垫付原告***10000元,被告***已垫付2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实际支付原告***183045.94元(193045.94元-1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2652元(案件受理费4652元-垫付2000元),均支付至***账号:62×××0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丰营业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