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赣西分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宜春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350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02.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原告承担298.5元,被告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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