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瑞图物流有限公司 邢台天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天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98,095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河北瑞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河北瑞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天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9,9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原告邢台天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计9,275元,由被告***、***负担7,340元,由被告河北瑞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