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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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4375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6920元; 四、驳回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负担70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负担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负担3000元,由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