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州市荆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荆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路以北金城苑15号楼203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005092号)和车牌号码为鄂D×××××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裁判日期 202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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