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天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兴晟峡设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