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恒一食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恒一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安徽思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解除原告***与马鞍山市恒一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马鞍山市恒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36300.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9元、财产保全费2119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60.01元,合计6128.01元,由马鞍山市恒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负担252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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