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669.34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款后返还被告***垫付费用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75800104001856800000000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在打入案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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