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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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损失415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1526元,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