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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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0303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风(十堰)汽车制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程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超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超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超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饶超工资差额44977.3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24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57.3元,申请执行人饶超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饶超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鄂0303执172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