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 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万安县建筑设计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336.52元。 案件受理费469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其余由原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以上款项限被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