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4,802,515.47元,其中本金13,500,0.00元,利息1,302,515.47元(截止日期2020年7月3日);

二、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其在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享有的股金及红利(持股卡号:×××,股金账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5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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