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垫付款93033.66元及垫付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2611.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以90422.3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99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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