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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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小森林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3855.92元; 二、被告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4392.7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小区12栋4单元6层11房的房产在主债权余额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北小森林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2.49元、公告费80元,共计10962.49元,由被告武汉小森林蜂业有限公司、湖北小森林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数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