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7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未实缴注册资本8100万元的范围内对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1元,由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2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