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巨之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663号 原告: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伟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巨之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凤。 原告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巨之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