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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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灵乡德兴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灵乡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代偿款6726826.0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3.05%标准计算,以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计息至此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6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12-2303)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63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6号(宿舍2)(房屋所有权证号:12-2304)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88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6号(宿舍l)房屋所有权证号:12-2305)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9万元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6号(厂房4)房屋所有权证号:12-2307)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08万元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和***所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2-11760和02-11761)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48058元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和***所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2-11784和02-11785)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02752元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980万元内优先受偿; 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连同原告与被告大冶市灵乡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权,被告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连同原告与被告大冶市灵乡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权,被告***、***、***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502,由被告大冶市灵乡德兴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