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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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违约金22302.22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后期的逾期违约金按日以全部房价款303845元的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办好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