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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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所有人妥善保管、使用。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