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金、微信、支付宝资金450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及车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机器设备、车辆的期限为两年,保全股金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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