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金、微信、支付宝资金450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及车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机器设备、车辆的期限为两年,保全股金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