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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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4538.01元,并将其中的10758.01元直接给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计2667元,由原告***负担2225元,被告***负担335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