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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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二、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2元,减半收取9496元,除王晓明已负担部分外,***负担2390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723元,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6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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