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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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575元(以上款项直接打入***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小东门));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028元(以上款项直接打入***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小东门));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本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9200元(以上款项直接打入***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小东门));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3元,***负担1959元,***负担1107元(以上款项可直接打入***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小东门)),***负担1267元(以上款项可直接打入***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小东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