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中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永康市中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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