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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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 黄石德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冶市大冶大道253号的三处房产[食堂(大冶市房权证号**-××号,建筑面积为1529.98㎡)、办公楼(大冶市房权证号**-××号,建筑面积为3059.39㎡)、倒班房(大冶市房权证号**-××号,建筑面积为3877.19㎡)]所有权;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___日起至2021年12月___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