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号为62×××06)透支本金70283.67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为6073.82元,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项目》、《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本案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计8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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