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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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何进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8月1日止的透支款56,563.9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6,563.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被告何进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656元; 三、若被告***、被告何进容未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有权以设定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鄂A×××**东风标致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经实现抵押权后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04元,由被告***、何进容负担。被告***、何进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