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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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办证税费22596元及利息(利息以2259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