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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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公摊水电费232.27元、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3365.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欠费的次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韶关市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