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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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11民初116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汪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被告***、***及其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1318元,该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通桃坞路支行账户,账号:62×××23;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9682元,该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港闸支行账户,账号:62×××71;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226元(已预交70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49元。鉴定费2820元,由***负担84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