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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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含二期)、误工费(含二期)、护理费(含二期)、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物损费,共计120,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含二期)、误工费(含二期)、护理费(含二期)、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833,249.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宁波安迪大件物流有限公司3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9元,由被告宁波安迪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舟山安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24元,原告***负担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