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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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7880元。 二、被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