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浩方天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辽宁浩方天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所借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0.515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利率月8.5‰),计330.5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一并承担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数额以借款人辽宁浩方天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系统实际计算数据为准); 三、驳回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