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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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朔州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 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务费4377986.632元及从2015年2月6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377986.6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对山西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7元(***、***已预交),由***、***负担25139元,由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7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