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房德奎,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10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847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执行费。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7-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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