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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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房德奎,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10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847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执行费。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