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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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赣0323执476号 罗润萍、李建萍、芦溪县源南乡诚兴纸箱厂、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周华秀: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芦溪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润萍、李建萍、芦溪县源南乡诚兴纸箱厂、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周华秀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联系人:颜强、刘华萍联系电话:0799-7551972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