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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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万元,利息637.8万元(其中500万元,自2012年2月1日-2015年7月7日,共计42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420万元(被告已支付2010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31日3%的月利率,利息275万元);350万元,自2013年4月26日-2015年7月7日,共计27个月,按月率2%计算的利息为189万元;40万元,自2013年5月21日-2015年7月7日,共计36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28.8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27.8万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鄂州市征补办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1,437.00元,由原告***、***负担35623.00元,被告鄂州市拆迁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15,8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6-4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