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圣劳伦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鹤鸣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省圣劳伦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0358.3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3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为1637922.77元;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工程款利息以1245178.07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除防水部分质保金外的其他质保金715180.32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14元,由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元,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鹤鸣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省圣劳伦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