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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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36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吉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兆迁。 被告: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伯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应诉公告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丽萍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星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