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36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吉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兆迁。

被告: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伯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应诉公告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丽萍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星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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