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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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2648.49元及利息(以10984.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66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