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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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卡尔森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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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驰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务本金88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808446.64元(暂计至2013年6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98%计收,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2%计收);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誉现代城南区220号[他项权证编号为:杭房他证萧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湖南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规划道路以北[他项权证编号为:潭九他项(2012)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号为01-004-017-0028-6,土地证书编号为椒国用(2009)第××号[他项权证编号为:椒土抵他项(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20亿元及相应利息内优先受偿;

五、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本金1417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赔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760元;

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7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9722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2300元,由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7422元,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各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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