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款项26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26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迳付原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