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定作加工款92000元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